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和平区,隶属辽宁省沈阳市,位于沈阳市中心区域,从北至东分别与皇姑区、铁西区、于洪区、苏家屯区、浑南区、沈河区六个区接壤相邻,地处北纬41°75’17″-41°83’90″,东经123°38’51″-123°50‘36“之间。总面积61.06平方千米。2013年,户籍总人口65万人,全区辖12个街道。2016年和平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866亿元,同比2015年增长5.1%,服务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85.7%,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达到71%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810亿元,同比2015年增长2%。2018年9月,入选中国城区100强。